水游城片旧城改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水游城片旧城改建项目已被列入2013年度江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江发改文〔2013〕33号,并取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规划意见(武土资规函〔2013〕1206号)。经江汉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水游城片旧城改建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征收补偿相关规定,现将水游城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水游城片旧城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江汉区解放大道,友谊路至京汉大道路段,新育村33号、新育村36—40号、新育村16号附1号、双洞左二巷18号(现地址:双洞左巷2—32号双号)、双洞左巷25号、京汉大道245—251号 (具体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安顺达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概况
1、被征收房屋户数:245户;
2、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7367.65平方米。(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户数和面积为准)
二、房屋征收补偿执行的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办法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征收有租赁关系的公有房屋,其合法承租人应以公有房屋住宅租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凭证为依据,一证一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除外。
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五、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
征收人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以下两种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和条件可选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先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进行房改,房改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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