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属于公有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七)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以货币方式补偿,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70%的补偿、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八、其他补偿(补助)
(一)搬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按每户100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搬迁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参考市场房屋租赁价格,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每月按1000元计算,40-80(含80)平方米每月按1500元计算,80-120(含120)平方米每月按2000元计算,120平方米以上每月按2500元计算。
(三)附属设施补偿
1、独电表480元/块,分电表100元/块,三相电表补偿按原始凭据;
2、独水表240元/块,分表80元/块,独地表凭报装缴费单为补偿凭据;
3、住宅电话308元/部;
4、有线电视迁移费280元/部;
5、家庭宽带网迁移费308元/部;
6、分体空调移机费200元/部;
7、热水器迁移费200元/部,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1000元/部;
8、管道煤气2800元/户。
(四)非毛坯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非毛坯情况,按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实际非毛坯每平方米超过500元的,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非毛坯补偿。
(五)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
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处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
(六)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性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用房与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差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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