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与征收部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由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
货币补偿总额=房屋补偿费+签约奖励费+选择货币补偿补助费+其他补偿(补助)费
1、房屋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2、签约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签约搬迁,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凡在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45天(含45天)内签约,被征收房屋奖励金额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计算,签约奖励金额不足4万元的补足4万元,奖励金额超过4万元的按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金额给予奖励;凡在46—75天(含75天)内签约,被征收房屋奖励金额按每平方米700元标准计算,签约奖励金额不足3万元的补足3万元,奖励金额超过3万元的按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金额给予奖励;凡超过75天至签约期限内签约,被征收房屋按奖励金额每平方米500元标准计算,签约奖励金额不足2万元的补足2万元,奖励金额超过2万元的按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金额给予奖励。
3、选择货币补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增加房屋补偿费的20%作为选择货币补偿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补助费=房屋补偿费×20%
4、其他补偿(补助):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房屋非毛坯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等。
5、保底补偿:征收个人住宅或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1)未享受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或住房保障政策;
(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承租人。
6、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资格的被征收人,可按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程序及规定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相关手续。
7、凡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与征收部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由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不享受选择货币补偿补助,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补偿总额=房屋补偿费+签约奖励费+建筑面积补助费+其他补偿(补助)费
建筑面积补助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2%×产权调换房屋单价
选房原则:本着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根据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源,与开发单位签订购房协议。
2、本项目提供改建地段产权调换房源:
本项目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为:汉和蕙苑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是武汉鑫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江汉区唐家墩八古墩右三巷86号,房屋建筑面积在63.62平方米—122.15平方米之间(房源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
产权调换房源选房标准:因房型设计不可分割的原因,选择该产权调换房源的被征收人,可在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40平方米以内就近靠档选择产权调换房源。
产权调换房源结算标准:选择汉和蕙苑限价商品房的被征收人按均价每平方米6000元购买,并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的12%享受建筑面积补助。
3、凡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七、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证载用途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综合价格,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
(三)对在规定时间签约搬迁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予以签约奖励费,奖励标准参照住宅房屋执行。
(四)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非毛坯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房屋构筑物补偿等其他补偿(补助)费用,参照住宅房屋的其他补偿(补助)标准进行补偿。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补偿,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属于公有房屋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非毛坯补偿、附属设施补偿、设备补偿、房屋构筑物补偿等其他补偿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给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非住宅房屋的其他补偿(补助)超过住宅房屋其他补偿(补助)标准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费用按照评估结果协商确定。
(五)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不享受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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