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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土地储备信贷融资解读 武汉地产土地储备分中心或被撤销

来源:房掌柜  整理 武汉房掌柜  2016-02-22 06:34:07
[摘要]政策背景: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总体而言是43号文规范地方政府融资之后,财政部继之前财预[2014]351号文《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

  4.定向承销的背景是公开发行的难度,截止5月中旬,地方政府债的发行严重落后于计划安排。央行为保驾护航定向发行地方政府债,启动PSL为置换银行提供流动性(从期限上看MLF, SLF不匹配地方政府债)的可能性较大。不过此前PSL只针对政策性银行操作过。

  5.至此央行正式介入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市场对QE的期待进一步加大,但实际QE条件并不成熟,所谓量化宽松或许已经近期被滥用,实际是指央行其他可选货币工具已经失灵,因为基准利率接近0,无法通过基准利率对市场进行干预,而只能通过非常规手段操作,由央行直接干预信用市场,扭曲信用资产溢价和信用利率水平。显然国内远未达到上述条件。

  6.还有纳入试点地方的国库现金管理的抵(质)押品范围,不排除未来地方政府在财政存款方面优先选择置换银行。

  八、让媒体大肆渲染43号文一纸空文的后续政策国办发40号文及42号文,到底变化在哪里?

  尽管中央政府发文限制新增地方政府债,但地方政府出承诺函的案例仍然比较多。例如:江苏某地级市新区管委会为补充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融资平台(未纳入银监会政府融资平台名单)作为借款主体,将政府所欠应收账款作为质押,通过信托计划融资xx亿元。该市人大发文将还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该市财政局承诺将土地出让收入拨付给融资平台确保足额按时还款。虽然这笔融资不属于本文前述四类新增地方政府债范围,但市人大、市财政局的双重背书无疑增加了该市政府债务总量。

  (一)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的文件公之于众。

  因为PPP推进速度不达预期,从而只能先行通过原有融资渠道解燃眉之急。根据351号文:“在建项目要优先通过PPP模式推进,确需政府举债建设的,要客观核算后续融资需求。”

  另外一个转折在于,通过国办发发文传达之前财政部相关在建项目融资的问题并细化落实措施。层级更高,内容更细。但文件主要精神没有脱离2014年9月《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10月份发布的351号文范围,即确保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建项目的后续正常融资需求,唯一变化的语调,之前解决渠道(存量+增量)是优先选PPP,再次选择发行地方政府债,最后才选择原融资渠道;此次(存量)则是直接要求银行为在建项目提供展期,且期间不得抽贷、停贷。有关在建工程过渡期内原有渠道融资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虽未提及,但在财政部2014年的两份征求意见稿已经有较为详细的讨论,只是在措辞上征求意见稿比较强硬,但这两份征求意见稿最终未能正式发布。两份征求意见稿分别为:《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本文前面第四部分和第六部分有所介绍。

  1.在建项目和融资平台定义没有任何变化,延用之前国发[2010]19号文以及国发[2014]43号文的定义(注意此文是国办发,在定义方面不会引用财政部或银监会的文件);

  2.对在建平台存量债务强制性要求已签订借款合同的地方政府融资项目,银行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在建项目贷款合同到期,强调银行在续贷方面的配合。

  3.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采取PPP和地方政府债方式解决;

  4.比较新的提法:允许地方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内,加大盘活以前年度存量财政资金力度,利用超出部分的国库库款用于政府债券发行之前的资金周转,以解决在建项目融资与政府债券发行之间的时间差问题。实际属于缓兵之计,此类资金期限非常短,只能起到“过桥”作用。

  5.此外仍然在细节上存在定义的难点:平台公司名单财政部一直沿用审计署的名单,从2013年6月份来看约7200家,2014年底的名单目前尚未公布。银监会的名单从2012年以来一直维持在1万家左右,在最新的2015年3月底名单中仍然有11615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般来说我们在理解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只要不涉及银行贷款一定以财政部定义为准,但国办发40号需要财政部和银监会协调一致,才能确定哪些属于稳健支持展期的范畴。

  此外地方政府债务甄别工作一直没有结束,对于城投公司债务如果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范畴,则意味着不在国办发40号文约束范围,银行可以不提供展期便利。

  所以总结下来,对从地方政府角度并没有明显放松或口径改变的地方,即便是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也无法通过贷款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余额,而只能等量续贷。但此文重大变化在于从银行角度强化地方政府在建项目存量贷款的续贷,提高地方政府在建项目续贷操作性,不过在关键概念的定义上仍然存在进一步细化的需求。

  九、发改委的最新动向

  2015年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

  主要依据43号文精神

  1、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建设-移交(BT)协议收入,暂不能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2、政府制定红线图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暂不能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3、鼓励企业通过以自身拥有的土地抵押和第三方担保抵押等多种形式作为增信措施,进一步增强偿债保证。

  4、鼓励各地结合PPP和创新预算内投资方式,积极研究扩大项目收益债、可续期债券等创新品种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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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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