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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土地储备信贷融资解读 武汉地产土地储备分中心或被撤销

来源:房掌柜  整理 武汉房掌柜  2016-02-22 06:34:07
[摘要]政策背景: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总体而言是43号文规范地方政府融资之后,财政部继之前财预[2014]351号文《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

  2015年3月,财政部下达第一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额度,规定置换范围是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中、2015年到期需要偿还的部分。

  2015年6月,财政部下达第二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额度,规定置换债券资金必须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2015年到期的债务本金,地方政府已经安排其他资金偿还的,可以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其他债务本金;优先置换高息债务;不得用于偿还应由企事业单位等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2015年8月,财政部下达第三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额度,规定置换额度主要用于偿还截止到2014年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2015年到期的存量债务。

  5调整土地储备筹资方式

  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地方政府应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根据本地区土地储备相关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用于土地储备的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

  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这是土地储备融资最大的变化,此前2012年的办法中仍然允许额度内名单内的土地储备机构想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此举进一步压缩土地储备的信贷融资,结合此前央行等八部委《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监管层态度明显,有别于2008年,此次希望将资金导向实体产业领域,实施差别化的货币信贷政策导向,对于产能过剩再次强调区别对待予以支持,但对于城投和土储备坚决予以整顿规范。

  需要特别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范畴已经包括银行、信托、金融租赁等所有可以发放信贷的金融机构。

  6规范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

  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土地储备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是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是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7推动土地收储政府采购工作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地方财政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辖区内土地储备机构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内容、承接主体或供应商条件、绩效评价标准、最终结果、取得成效等相关信息,严禁层层转包。

  8加强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决算管理

  9落实好相关部门责任

  四部为后续将陆续修订《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土地储备统计报表》等相关制度。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市县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并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附件:国发43号文之后的地方政府债问题梳理

  前言

  最近,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续贷以及定向发行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和发改委放松企业债发行条件等都预示着管理层对地方政府债务过渡期风险的意识,之前志在长远规范的一整套设计方案做微调。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大的政策转折,只是在长远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同时更加注重短期衔接的风险。首先看一下几个容易被混淆的概念。

  所谓“新增”含义,需要区别来看,其政策变动脉络。

  1.银行角度地方政府平台贷款新增

  2.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项目新增

  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新增

  4.划入地方政府债务的融资平台余额新增

  第1项,纯粹是银监会过去对银行的平台风险暴露所做的一些风险防范措施。虽然法规仍然有效,但现在很少提及。

  第2项,自从43号文以来,一直是严格约束的,新建项目融资如果纳入地方政府债务范围,自始至终都不允许通过发行企业债或新增银行贷款、信托贷款解决融资问题。

  第3项,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在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基础上,通过关闭、合并、转型等方式,处理融资平台公司。

  第4项,以财预[2014]351为基础,区别看,如果是在建项目(2014年9月21日之前存在的项目)后续融资,允许地方政府原渠道续借;其他情形融资平台不得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债务甄别后对没有划入地方政府债务的平台项目融资,地方政府仍然要督促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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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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