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九:本办法明确了保障对象的责任以及保障性住房退出的6种情况。本办法明确规定享受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在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应该如实申报。同时规定租住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具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应该腾退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包括:1. 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的;2.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且经催缴仍不缴纳的;3.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4. 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的;5. 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回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亮点十:本办法增加了住房保障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制度约束。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失信违规行为纳入征信记录的规定。同时,本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如存在相关隐瞒、虚报或伪造相关信息,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责令腾退或按照市场价格补交相关费用,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住房。在承租期间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承租人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租金、恢复原状或者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承租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附件: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398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3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8年2月7日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为了切实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标准、租售价格,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
保障对象是指收入、财产等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
第四条 城镇保障性住房应当建立租购并举的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严格管理、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对地方人民政府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保障性住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保障性住房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智能化管理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档案管理,建立和维护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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