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第七款第1条“其它无需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尽管需要经过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但不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规划设计变更,乙方同意甲方无需通知乙方,以交付现状为准。”
第二,第十款第2条“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乙方不得拒绝办理交房手续:(1)质量问题(主体结构不合格除外);(2)非毛坯和设备标准达不到合同附件四约定的标准。”
第三,第十六款第1条“地下停车库如属人防工程,则甲方享有使用权、如不属于人防工程,则甲方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甲方将上述相应停车位(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或出租。甲方承诺上述停车位(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四,第十六款第3条“甲方可以在全体产权人共有的部分上免费标注甲方及其投资人的标志。”
刘柏旭认为,这些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之所以反映,其目的是提醒广大购房人提高辨识能力,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刘柏旭还指出:“武汉复地东湖国际以赠送面积为诱惑,提高价格,违反规划设计,如出现质量问题归属难以划定。其赠送面积不计入购房者购房面积,如购房者进入市场转让,赠送面积是无效的。”
针对刘柏旭的反映,武汉市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屠浩文科长认为,合同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准备约工商管理部门、开发商商量。
武汉一从事多年的房地产开发商认为,霸王条款本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行政管理部门纵容或默认开发商所谓的“合同约定”,将问题推给法院,难道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都由法院解决,那地方政府行政职能在哪里?
对事态发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2024-05-27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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