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知情人报料,项目在未正式取得预售房证之前,就违法收取定金,房款绕过监管直接进入了公司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
复地集团武汉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武汉建设的楼盘--武汉复地东湖国际(以下简称武汉复地东湖国际),在销售开盘当天,人潮涌动,呈现出销售“火旺”的态势,然而,有知情人报料,该项目在未正式取得预售房证之前,就违法收取定金,房款绕过监管直接进入了公司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而且,其单方面制定的商品房《认购书》、《合同》补充条款也被指为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
未取得预售证收取定金
上海市民刘柏旭在武汉复地东湖国际选购一套商品房后,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有“霸王条款”,而且在未正式取得预售房许可证,违法收取定金。刘柏旭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出示了相关凭证。
据了解,武汉复地东湖国际五期预售许可证(武房开预售[2012]487号)发证时间为2012年11月23日,而武汉复地东湖国际早在2012年10月份就开始收取定金。
武汉市开发办关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开管办[2003]120号)中规定:未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发布与预售有关的广告和宣传资料。
针对刘柏旭反映的问题,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武汉市房管局)市场监管处屠浩文科长称:“不存在监管不力的行为,如查实后,要进行处罚。”
预售房款或绕过监管
复地集团武汉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有两个账号,一是武汉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是武汉复地东湖国际,按《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办法)规定,武汉复地东湖国际为监管账号,武汉复地东湖国际是否将销售房款打入监管账号?
几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购房人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提供了银行POS机缴款清单显示:同一购房款分别打入两个账号,而且是在未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
武汉市资金监管办法规定,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一个预售项目是指对应的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指定预售的所有房屋。资金监管办法的出台,其目的是对企业使用资金进行规范,避免开发商拖欠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
按照武汉市资金监管办法,业主应先签订纸质合同,再通过银行柜台或专用POS机将房款打入监管账户,其中35%的预收款将重点监管。若通过售房专用POS机缴款,刷卡成功后打印的POS签单上将会注明监管账户、合同号及购房人姓名等相关信息,但从其中一位购房人缴款后的POS签单来看,并没有这些信息,武汉复地东湖国际的部分房款或绕过监管,直接进入了武汉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账户。
认购定金有陷阱
武汉市市民郭小姐2012年10月21日按武汉复地东湖国际的要求交纳了3万元“认购金”,同年11月24日武汉复地东湖国际五期开盘,3万元“认购金”转为定金。约定:定金为20万元,同月27日至28日交纳剩余定金与首付款项,并签订了两份《认购书》。就在双方为首付款项缓交沟通时,12月12日武汉复地东湖国际向郭小姐发送了《催告函》,因限定时间为12月14日,而《催告函》14日19时30分才送给快递公司,郭小姐以没有按约定的地址投送理由拒收,12月16日,等郭小姐交付剩余首付款项时,却被告知违约,房屋已销售他人。实际上,记者经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武汉市房管局)查询,该房12月29日才网签,2013年1月7日到市房管局备案。
郭小姐认为,自己正在履行约定,武汉复地东湖国际违约,按认购书约定应该双倍退还定金,不过,武汉复地东湖国际只愿意退还20万元定金,为此,双方陷入僵局。《中国产经新闻》此前曾以《武汉复地东湖国际:如此售房“损”了谁?》为题进行了报道。
郭小姐的律师认为,《认购书》还涉嫌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针对《认购书》合同格式填写是否符合《合同法》要求,以及《催告函》是否符合有效送达的合法性等问题,武汉市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屠浩文科长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有瑕疵!作为政府部门我们无能为力。”
类似郭小姐问题出现的问题并不是个案。武汉市民赵女士购买武汉复地东湖国际一套商品房按要求交付10万元定金后,因光照原因提出换房,武汉复地东湖国际称需首付款和资格预审签订合同后才可换房,但如要退定,否则所交付的10万元房款不退。在无可奈何的压力下,交付几十万元钱首付款后,换房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后来赵女士列举许多证据后,经武汉市房管局干预才得以解决。
还有武汉市民陈女士交了定金5万元后,在认购约定的时间内认购的房屋几天后就被转售他人,为此陈女士不服,与武汉复地东湖国际理论,在“关系”的调解下,以优惠2万多元另选购了一套。
张女士的情况是首付49万后房子却不属于自己,东湖边豪宅涉嫌“一房两卖”开发商加价8万元转售他人。2012年11月26日,武汉一媒体进行了报道。
还有购房者发帖《复地店大欺客蛮不讲理》称,买房交了定金,因对楼层不满意要换。而复地东湖的规定是只能换比之前贵的房屋,不能比之前的价格低,否则不给换。
补充条款失公平
上海市民刘柏旭在武汉复地东湖国际选购一套商品房后,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发现武汉复地东湖国际为避开武汉市房管局监管,自行制定《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内容中存在霸王条款,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修改,因回复不满意,拒绝签订合同。刘先生列举了其中的霸王条款。
第一,第七款第1条“其它无需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尽管需要经过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但不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规划设计变更,乙方同意甲方无需通知乙方,以交付现状为准。”
第二,第十款第2条“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乙方不得拒绝办理交房手续:(1)质量问题(主体结构不合格除外);(2)非毛坯和设备标准达不到合同附件四约定的标准。”
第三,第十六款第1条“地下停车库如属人防工程,则甲方享有使用权、如不属于人防工程,则甲方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甲方将上述相应停车位(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或出租。甲方承诺上述停车位(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四,第十六款第3条“甲方可以在全体产权人共有的部分上免费标注甲方及其投资人的标志。”
刘柏旭认为,这些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之所以反映,其目的是提醒广大购房人提高辨识能力,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刘柏旭还指出:“武汉复地东湖国际以赠送面积为诱惑,提高价格,违反规划设计,如出现质量问题归属难以划定。其赠送面积不计入购房者购房面积,如购房者进入市场转让,赠送面积是无效的。”
针对刘柏旭的反映,武汉市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屠浩文科长认为,合同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准备约工商管理部门、开发商商量。
武汉一从事多年的房地产开发商认为,霸王条款本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行政管理部门纵容或默认开发商所谓的“合同约定”,将问题推给法院,难道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都由法院解决,那地方政府行政职能在哪里?
对事态发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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