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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武公中规【2018】6号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1、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因此原单位应当为您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根据武公中规【2018】6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非正常转移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转移、封存等手续,职工可以提供下列资料向所属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分中心应当在20日内直接予以办理 (一)职工身份证;(二)职工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新单位的接收证明。因此您可以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中心督促办理您的个人账户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