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且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纳税凭证。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属于公有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7、设备搬迁、安装补偿费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补偿,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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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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