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市正在制订《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要求,现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内容如下:
公示日期:2016年2月18日-2016年3月4日。
公示反映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该《操作指引》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1. 联系电话:027-82705652
2. 传 真:027-82700070
3.电子邮箱:whfwzsb@sina.com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2月18日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认定
第一条 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由区政府进行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
第二条 区房管部门负责收集拟征收范围内危房数量、建筑面积情况。危房应当通过房屋安全鉴定确定。
第三条 危房建筑面积占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40%以上的情形认定为危房集中。
第四条 区建设部门负责收集拟征收范围内及相邻区域基础设施情况,基础设施包括供电、管道供气、给水、排水、道路交通、停车位、消防、人防、环卫、园林绿化10项指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基础设施落后:
(一)拟征收范围内及相邻区域现状基础设施配置至少有五项指标低于现行配置标准50%的;
(二)拟征收范围内及相邻区域至少有三项基础设施基本没有配置的;
第六条 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房管、建设、房屋征收、规划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就房管、建设部门提交的危房和基础设施情况进行认定;
(二)认定意见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公布结果,征求公众意见,并公布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数量以及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意见期限为15日;
(三)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于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的,视同认可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意见;
(四)征求意见结果由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予以公布。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反对认定意见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足半数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第七条 基础设施情况经认定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标准的,但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要求实施旧城区改建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以组织征求公众意见,并公布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意见期限为15日。超过90%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书面意见认为本区域基础设施落后的,可认定为基础设施落后,实施房屋征收。
第八条 危房情况经认定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标准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以对零星D级危房参照征收补偿政策予以收购,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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