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买了农村的房屋,而房屋所在地段已被纳入城区规划。这桩买卖是否有效?双方当事人为此打了两年官司。昨日记者获悉,该案经枣阳、襄阳和湖北省三级法院审理后,以“房屋买卖有效”尘埃落定。
2005年12月,枣阳市新市林业站干部王某购买了张某夫妇位于该市南园村一组的房屋一栋。当年12月,王某付清全部房款后,张某夫妇搬了家,并将房屋及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一并交付,王某夫妇居住至今。
2010年7月,因张某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王某夫妇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张某夫妇提起反诉称,张某未征得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售给他人,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请求法庭确认房屋买卖无效,判令对方返还。枣阳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夫妇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提供相关证件,配合王某夫妇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张某夫妇不服,向襄阳市中级法院上诉。襄阳中院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 张某夫妇还是不服,又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7月,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省高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在本案中,张某向王某出售的房屋,因该地段已被纳入城区规划范围,因此不属于法律禁止的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之情形,检察机关认为南园社区仍属农村的抗诉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张某夫妇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2024-05-27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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