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名税”:收与不收的“纠结”
9月1日,在社会上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房产“加名税”终于尘埃落定,有了一个权威的说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婚姻法新解释的出台,对婚前、婚后夫妻房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更明确的界定。“婚前夫妻一方购得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父母出资为儿子买的房子,儿媳妇没份儿”,这些扑面而来的新说法,打破了许多家庭平静的小日子,随后一些夫妻将婚前购买的只写有一方名字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成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然而,不少人在办理手续时发现,“加名”并非在房产证上加上一个名字那么简单。南京、武汉等地传出消息,房产由一方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有财产,需要按照房产转让的房产份额缴纳3%或4%的契税。这意味着一套100万元的房子更名,需要缴纳上万元的契税,对普通家庭来说,确实是笔不小的负担。而在北京、上海等地,则对婚前房产夫妻一方加名不征收契税,只收百十来元的工本费。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说,房产“加名”,是婚姻法新解释出来之后引发的一个新情况。按照以前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结婚后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相互之间转让的问题,契税上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房地产契税属于地方税,地方有权根据新情况来调整政策。根据婚姻法新解释,房产证上加一个名字,相当于50%的产权发生了转移,征收契税也不能算错。然而,这种转移发生在夫妻之间,并没有真实的房屋买卖交易;况且是很多人买房在前、新解释出台在后,房产权属上的这样一个变动,是他们根本无法预见到的。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家庭出现房产权属变更是可以理解的,但为此交那么多的税,确实不合情理。
刘尚希认为,现在,两部门出台“加名”免征契税的规定很及时,那些打算给房产“加名”的家庭可以松口气了。规定充分考虑了大多数家庭的实际情况,避免了地方税务部门各行其是,使征税在具体执行层面更加统一规范。
买房子:“独资”“合资”的“纠结”
新生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一方以“分财产”为目的的结婚行为,但同时也引发了新的问题,让很多已经步入或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女性增加了不少“危机感”。
已到谈婚论嫁年龄的东北姑娘小王说:“按照我们北方的风俗,结婚时由男方负责出钱买房子,女方出钱买车子和非毛坯房子。按现在的规定,男方婚前买的房子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跟女方没关系。将来万一离婚,女方买汽车的钱早贬没了,而男方却独享房屋的大幅升值,那女方岂不是亏透了?”
在北京一家外企工作的林女士,与小王有着同样担心。已经结婚生子的林女士现在住的房子,是老公婚前交的首付,婚后由两人共同还贷,房产证上是老公一个人的名字。“在大多数家庭中,女方的付出并不比男方少。房子作为家庭最大的一笔财产,男方在份额上占那么多,我觉得不合理。”林女士说,为了心里踏实,她打算和老公沟通后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去。
相比之下,河北保定的王大妈则庆幸自己有先见之明。今年刚刚荣升“丈母娘”的她,前几年女儿大学刚毕业,就拿出多年的积蓄为女儿买了一套两居室。今年女儿结婚,男方家出钱买了一套大房子,将来有了孩子也够住了。给女儿的这套房子可以租出去,补贴小两口家用。万一将来婚姻发生变故,女儿也不至被净身出户没着落。
“我们结婚时很简单,每人每月的工资才50多元,两个人的铺盖卷搬到一起就完事了。如今日子好过了,家庭财产多了,但彼此的算计考虑也多了。”王大妈感慨地说。她认为,现在看来,结婚时男方负责买房,女方负责非毛坯和家电家具的这种“分工”不合理,对女方的权益有不利影响。结婚买房子与其让男方“独资”,倒不如双方“合资”更合适,男方的经济压力也会大大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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