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初审通过的转公积金贷款,由银行工作人员通知转贷人持下列资料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1.转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人为单身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受托银行加盖公章的《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
(四)转贷人凭担保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函》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时将转公积金贷款的差额资金(原商贷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差额部分)补齐至原商贷约定的银行储蓄还款账户(以下简称“预存差额资金”)。
(五)抵押担保信息录入。
贷款银行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公积金系统)中录入转贷人抵押物、担保、预存差额资金等信息。
(六)银行复审。
受托银行复审人员应按照管理中心转公积金贷款政策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复审。主要对转贷人提供和填写的贷款资料正确性、完整性审核,对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资料手续的齐全性、准确性、规范性审核,并在公积金系统中调阅贷款信息进行核对,提出复审意见:
1.转贷人贷款资料重要要件欠缺或不符合转贷条件的或贷款录入人员将申请信息或抵押信息录入错误的,银行复审人员将转贷资料返回上一级操作柜员,终止贷款复审;
2.对审核确认无误的贷款资料及信息,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作通过提交,并在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后加盖受托银行公章,将贷款资料送交管理中心进行终审。
(七)管理中心进行终审。
管理中心终审人员按照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对受托银行报送的资料进行终审,要求贷款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合规,填写信息准确,粘贴格式规范。并在公积金系统中调阅贷款信息进行核对,对于审核未通过的贷款资料,应及时通知受托银行复审人员,告知退件原因并在公积金系统和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的相关栏目中进行简要说明;对审核通过的贷款资料,办理贷款终审,同时在公积金系统中打印放款通知单加盖贷款审批专用章,随贷款资料返回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的发放。
(八)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贷款终审通过后,受托银行依据管理中心的放款通知单,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并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和预存差额资金划转至原商贷账户中,结清原商贷,并及时通知转贷人。
(九)贷款银行在贷款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配合担保公司办理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原商贷的房屋抵押登记,并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十)担保公司应在45个工作日内将办妥的《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收管。
第十二条办贷时间
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9个工作日。自转贷人提交贷款资料之日起,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银行内部审批申请资料录入并通知转贷人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受托银行在收到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全套资料报送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自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及放款手续。
第十三条贷款归还
(一)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二)转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法,偿还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三)转贷人可以用现金方式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具体手续由受托银行按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帮助其偿还公积金贷款(具体手续按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并出具以下证明: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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