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楼道里违规停放电动车或充电,由此引发火灾。近期武汉市连续发生类似事故,所幸火灾被及时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武汉消防联合公安部门调查处置,当事人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均被依法追责,其中一名罗女士被行政拘留12日。
12月3日凌晨,江岸区某小区1期105栋3单元2楼楼道内,一辆电动车起火,火灾迅速被扑灭,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起火电动车属于罗女士,3日凌晨2时许,她在楼道内使用简易接线板为电瓶车充电,导致电器线路故障,且管理不到位引起火灾。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罗女士的行为构成过失引起火灾。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行为人罗女士被处以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4日,江岸警方将罗女士送到武汉市第一拘留所。
无独有偶。11月29日下午6时许,家住洪山区和平街白马馨居二期6栋2单元5楼的占女士,将电动车停放在5楼走道的电梯口。12月2日8时20分许,电动车上的可燃物因外部原因起火。经调查,占女士的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占用消防疏散通道,占女士被处以500元罚款。作为管理白马馨居小区的物业公司武汉市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未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也被追责。12月3日,洪山区消防大队监督员在对该公司管理的白马馨居小区二期6栋2单元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仍有疏散通道被电动车占用,消防监督员当场填写检查记录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小区的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占用疏散通道,武汉市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5000元。
在此,武汉消防提示,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叶文波 通讯员武消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