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商业银行批量办理抵押登记提供服务,经研究,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简化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包括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办理原则、服务范围及地点、服务内容、有关要求等内容。《通知》将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文。
现将《通知》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
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27-82420331
联系人:郭艳
邮箱:494769450@qq.com
关于简化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精简流程、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更好地为商业银行批量办理抵押登记提供服务,现就简化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办理原则
按照自愿原则,简化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以下简称“期转现”手续),将“分次申请、分别登记”简化为“一并申请、自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结果采取“自助获取、按需领证”方式办理。简化商业银行和群众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二、服务范围及地点
中心城区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由市民之家窗口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区政务中心不动产窗口受理,“期转现”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区政务中心不动产窗口受理。开发区、新城区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期转现”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务中心不动产窗口受理。
三、服务内容
(一)调整优化“期转现”办理程序
1.商业银行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时,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根据自愿原则,可一并提交抵押权首次登记申请,明确“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申请自动转为抵押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核发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
2.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对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权的,商业银行不再重复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即“期转现”申请)、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等“期转现”申请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核实后,直接提取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信息,将商业银行已办理的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同步登簿转为抵押权首次登记,并将抵押权首次登记信息注记在《不动产权证书》上。
3.自动“期转现”的抵押权首次登记,按照“规范登簿、自助获取、按需发证”的原则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购房人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将抵押登记信息同步登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抵押首次登记信息由商业银行通过不动产抵押登记结果查询系统自助获取,原则上不再颁发抵押权首次登记证明。核发的原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自动失效。商业银行需要取得抵押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持书面领证申请、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领取。
(二)不动产登记收费相关事宜
自愿一并申请“期转现”的,按照“一并申请、一并收费”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时,一并收取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费。
四、有关要求
(一)建立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市国土规划信息中心负责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进度及登记结果查询系统开发,保障商业银行实时查询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及“期转现”登记的工作进度及相关登记结果信息。
(二)完善档案管理。商业银行在市民之家窗口一并申请的“期转现”登记事项,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数据扫描上传及档案整理工作。
(三)加强保密管理。各类商业银行应签订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协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规划信息中心负责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四、商业银行已经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提交自愿办理“期转现”申请后,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不动产登记启动之前办理的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商业银行自愿办理“期转现”申请的,持《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等申请资料,按不动产登记要求完成“落宗”后,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填写式样;
2.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
据房掌柜了解,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被简称为“期转现”。
其中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指的是在商品房成为现房之前,属于期房阶段,此时的房子不能出房产证,只有预告登记证明。如果要办贷款,就需要用此房屋作抵押登记手续,房管局会给抵押权人(一般是银行)一张抵押物的凭证,就是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用以证明此房屋是抵押给抵押权人的。
而抵押权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从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从抵押权生效的条件来看,抵押权登记包括形式登记和实质登记。所谓形式登记,是指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只具有确认或证明的效力,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也就是说,抵押合同的生效,公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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