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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房屋属于不动产,其移转占有的方式是交付钥匙,所以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根据商业惯例和合同法的原则,房屋买卖的标的物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应当是“交钥匙”,即出卖人将钥匙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便履行了交付义务。当然,交钥匙的前提是房屋符合交付的条件,即前面所说的通过了竣工验收。
相反,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如果交钥匙的时候,房屋并不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的话,那么开发商单纯交钥匙并不代表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