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搜:
其于2020年1月份离职,入职新公司前恰逢新冠疫情,直到解封后才入职新公司,社保有4个月中断,向社保部门咨询补缴事宜,社保部门告知其离职后未将社保转灵活就业窗口补缴,且已超过补缴时限,不能补缴,因此直接影响到本人的购房资格。请领导酌请考虑,给予帮助。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16]159号文)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限购范围购买首套住房的,应当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含2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对补缴的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不予认定。根据我局《关于延长<关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复产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六条措施>执行期限的通知》第六条措施,“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缴纳社保或个税需缓缴的,其缓缴期可视为连续缴纳,补缴时限不超过6个月”,该措施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因此,根据我局《关于延长<关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复产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六条措施>执行期限的通知》要求,若徐先生于执行期限2021年3月31日前,将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已进行补缴的,其社会保险可视为连续。若徐先生在执行期限后,将因疫情影响未缴纳的社保进行补缴的,社保部门共享给我局的“武汉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个人专用)”“缴费类型”显示为“正常”字样的,可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