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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咨询维修资金缴存问题。《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已明确:“购房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建议您按照此办法及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若您对此政策有异议,可向武汉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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