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贷款次数认定标准和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即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记录不再作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条件。
此次政策是在原政策基础上的调整,一是将原政策中“借款人已有两次及以上购房贷款记录的(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为“借款人已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二是取消了原政策中“借款人已办理过一次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无论结清与否,以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为准)”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条件。简单来说,就是原有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认房又认贷”中的“贷”既包括公积金贷款次数,也包括商业住房贷款次数,新政中的“认房又认贷”中的“贷”只包括公积金贷款。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公积金贷款的内涵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装修贷款及组合(商业银行+公积金)贷款。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政策调整,是在宜昌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得到有效化解的基础上适时推出的。新政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房住不炒”的工作定位,也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特点。目前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对其它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优势明显,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有效减少缴存人住房消费支出,降低了购房门槛,可有效保障中低收入群体首套首贷刚需购房,及有条件满足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三峡晚报讯(全媒记者张元媛 通讯员李明 赵苏元)
2024-05-11 12:00
2024-05-11 11:50
2024-05-11 11:48
2024-05-11 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