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先生:去年情人节,我和妻子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两天后,我们一起去买了之前看好的一套房子,100万元,首付五成。其中,用她的卡刷了5万元,用我的卡刷了余下的45万元。没想到才一年,我们的婚姻就走到了尽头。经过协商,我们都同意离婚,但唯一的争议就是这套房子。她认为房子是以两人的名义买的,房产证也是两人的名字,所以应该房子、贷款一律平分。但毕竟首付我付的是她的九倍,所以没有同意。上月底,她请律师起诉离婚了。我也查了婚姻法,好像对我不利,请问真是这样理解的吗?
律所解答:从表面上看,这套房子是你们双方婚后购买所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实际上,买房子首付的钱并不是你们双方的共同财产,而是你们双方各自的部分个人财产。从理论上来说,这只是你们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钱转化成了房子的部分份额而以另外一种形式存在,因此,房子的45%是你的个人财产,5%是她的个人财产,剩余部分为你们双方共有。从司法实践来看,房子要看购房资金来源也是这个道理。综上,你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的证据后有权要求对首付部分对应房子份额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而不是她所称的一律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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