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征收补偿项目一览
(一)房地产价值补偿
被征收人可根据情况,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评估房地产价值。
1、房地合一评估
房地产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2、房地分离评估
采用成本法单独评估房产,单独评估土地,再将两项的估值相加,得到房地产的价值。
房地产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重置单价+被征收土地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土地评估综合单价
(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增加房地产价值补偿费的20%作为货币补偿的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房地产价值补偿费×20%
(三)房屋室内装修价值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按每平方米100-35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实际装修每平方米超过350元的,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
(四)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签约搬迁,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凡在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5天(含15天)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价值补偿费的10%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奖励,按房地产价值补偿费的20%给予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奖励;凡在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6-30天(含30天)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价值补偿费的2%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五)其他补偿、补助
1、搬迁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每户2000元标准给予房屋搬迁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补偿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
2、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进行计算,保底1500元/月。
被征收人认为其临时安置补偿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临时安置补偿费。
3、附属设施补偿费
附属设施迁移补助费标准为:水表独表240元/块,分表80元/块;电表独表500元/块,分表150元/块,分时电表650元/块;有线电视100元/户;电话108元/部;柜机、分体空调300元/台,窗机100元/台;宽带380元/部;太阳能热水器500元/台、电热水器200元/台。三相电表、管道燃气、独地水表按原始凭据给予补偿。
4、构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补偿费
暗楼、阳台、地下室、地面附着物及其它附属设施的补偿,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费。
5、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性补助费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且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纳税凭证。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属于公有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7、设备搬迁、安装补偿费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补偿,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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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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