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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赠物业费成空头支票 售楼员是临时工成拒绝理由

来源:  廖桥 武汉房掌柜  2014-04-11 07:19:49
[摘要]“当初开发商说好赠送一年物业费,现在他们居然不认账了。”昨日,市民刘先生向本报连廊热线投诉称,蔡甸湖墅观止小区“免物业费”的促销承诺竟然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刘先生介绍,去年1月份,他在湖墅观止小区看 ...

  “当初开发商说好赠送一年物业费,现在他们居然不认账了。”昨日,市民刘先生向本报连廊热线投诉称,蔡甸湖墅观止小区“免物业费”的促销承诺竟然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刘先生介绍,去年1月份,他在湖墅观止小区看中一套洋房,正当他和家人犹豫不定的时候,置业顾问表示,现场购房将获赠一台平板电脑和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很快,刘先生就交了定金,平板电脑当场兑现,“对方说物业费兑现要走流程,为防受骗,我还让他写了承诺书。”然而,当刘先生近日拿着承诺书要求减免物业费时,该楼盘售楼部和物业公司均拒绝兑现承诺。

  记者看到,一份印有“湖墅观止”字样的手写承诺书上,刘先生所买新房得到“赠送一年物业管理费”的承诺,落款是承诺人销售经理龚兵和置业顾问徐朋的签名。

  在湖墅观止售楼部,销售经理龚兵向记者表示,他并不知道“赠送一年物业管理费”一事,他在承诺书上的签名系置业顾问徐朋伪造,而且徐朋已经辞职。同时,该楼盘另一名负责人表示,该楼盘确实有赠送物业费的活动,但徐朋是“临时工”,而且他已经辞职,所以公司对置业顾问个人行为不承担责任,刘先生应当找徐朋兑现承诺。

  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童长春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的服务费用。尽管有些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关系比较密切,但是开发商和物业企业是两个独立法人企业,从合同的角度来说,开发商和购房者订立合同时,是不能约定第三方物业公司责任的。购房者不要因类似承诺轻易作出购房决定,如果仍决定购买,也应当以盖有公章的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同时还要留有录音等影像资料作为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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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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