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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赠送给女儿 办了赠与公证 却迟迟不办过户手续怎么办

来源:房掌柜  整理 武汉房掌柜  2020-10-06 07:30:47
[摘要]前夫答应将房子赠送给女儿,并办理了赠与公证,却迟迟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怎么办?

  前夫答应将房子赠送给女儿,并办理了赠与公证,却迟迟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怎么办?

  黄某与李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小某。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一间房子,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李某。此后,黄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双方协商约定:婚后购买的房子归李某所有,女儿的抚养权归李某。同年,黄某和李某在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公证书载明:房子虽以李某名义登记,但李某和黄某自愿决定将这一共有财产全部赠与女儿李小某,今后该房的权利义务均与赠与人无关。随后黄某和李某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所附的协议无效,房屋归女儿所有。后李某一直未予变更上述房产的权属,黄某知道此事后,想为女儿要回房子,却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佳昆介绍,《民法典》第660条对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这样规定的: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田佳昆律师告诉记者,由于该赠与协议已经办理了公证,所以根据民法典这条规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李某将讼争房交付女儿、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李某应当配合过户并且无权撤销。

  法律小贴士

  赠与合同具有的特征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依约无偿转移其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而不必向赠与人为相应的对待给付。但因赠与人的过失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受赠人有权请求赔偿。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只承担将赠与物无偿地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受接受赠与物的权利。长江网讯(记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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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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