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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债主庭上作虚假陈述 被法院罚款2000元

来源:  房掌柜整理 武汉房掌柜  2018-08-21 08:13:59
[摘要]“经法院核实,你在庭审中陈述中的部分事实存在隐瞒和虚假情况,本院对你这种缺乏诚实信用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批评,并依据法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希望你吸取教训。”日前,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法庭审 ...

  “经法院核实,你在庭审中陈述中的部分事实存在隐瞒和虚假情况,本院对你这种缺乏诚实信用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批评,并依据法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希望你吸取教训。”日前,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法庭审理中作虚假陈述的原告周某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开出2000元“诚信罚单”。

武汉一债主庭上作虚假陈述 被法院罚款2000元

  今年7月,周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王某告上法庭。原告周某诉称,2015年11月,王某因工程需要,向原告周某借款50000元,按照约定,王某应当每月按照1000元支付利息,并在12月31日还清。但王某以工程拖欠为由至今未能还款,现在借款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所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还款。

  周某开了一家典当行,按照交易常理应是以物换钱,庭审时,法官询问原告周某:“你借钱给王某,王某是否有抵押物或者寄存了物件?”周某当庭回答称,两人是熟人关系便把钱借给王某,双方不存在抵押物或寄放其他物品。庭审当日,因王某无故缺席,庭审后,法官多次致电被告王某,王某在电话中的辩解称,借钱之前,王某为了让周某安心,已经将一辆价值20多万的越野车停在周某小区内的停车场。

  周某的陈述与王某证言存在差异,法官通过再次核实,周某承认了自己隐瞒了车辆存放的事实,庭上未能如实陈述事实。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很大程度上依据当事人双方的陈述,本案中原告周某的虚假陈述对定案尚未造成实质影响,但原告周某的行为严重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妨害了民事诉讼,损害了司法权威。为教育当事人,维护诚实信用的诉讼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原告周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法官对原告周某进行严厉的训戒后,周某对自己的虚假陈述承认了错误并表示悔改,对法院的处罚决定无异议。

  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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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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