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表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打击投机性购房,在规范上市转让方面采取“封闭运作”方式,即对于《通知》下发后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购,所售房屋继续用于住房保障,形成鼓励自住改善、循环流转、政府回购的封闭运行体系。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意见》,天津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统一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已经核发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已经领取购买资格证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或《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的家庭,在申请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系统筛查复核。符合购买条件的,可以办理后续购房手续;对于新增住房、瞒报婚姻情况申请资格等,自动注销购买资格,不得办理后续购房手续。
《意见》还指出,要加强房屋退出和转让管理,即申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的家庭,在资格有效期内通过买卖、受赠、置换等方式新增住房的(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住房、公产房等),应首先注销《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方可办理新增住房转让手续。凡购买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的,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转让(继承除外),系统自动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予以注记。
凡在《意见》下发后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原购房款与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回购前3个月内同区域普通商品房项目平均销售价格的80%,回购房屋根据届时情况面向住房保障家庭出租、出售。
此外,《意见》要求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土地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办理土地、规划和建设相关手续,加快项目建设和上市进度。未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或建设进度延误的,按照相关违约条款处理。
具备销售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并结合申请家庭需求情况,以幢为最小单位及时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捂盘惜售。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核定价格; 为保证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的公平性,项目摇号过程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购房家庭代表、公证处全程监督。对于发布虚假信息,违规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机构和个人,按照《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04-22 09:27
2024-04-16 10:40
2024-04-09 13:09
2024-04-09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