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讲讲消费类提取中关于“首套住房”与“提取”的关系。
情况一:购首套住房未付清全款时
办理前提:
首套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须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办理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4)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此项转账提取的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办理转账提取1次。
(2)职工及配偶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价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选择凭两证办理提取或偿还商业贷款办理提取,两种方式任选一种,提取方式确定后,不得进行调整。
情况二:购房全款付清时
办理前提:
首套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资料,每3年办理1次提取。
办理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手房需提供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手房需提供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的,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2)《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3)在2010年3月8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或配偶任何一方已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登记过购房转账提取信息,且职工及配偶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价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一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4)《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以前的,现已过有效提取时间,不能再办理提取。
(5)首次选择凭两证办理提取的,再次办理时不能选择偿还商业贷款方式提取。
(6)购买二手房提取的,若同一套房屋半年内在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两次以上(含两次)过户的,第二次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满6个月后才能办理提取手续。
情况三:购房使用商贷且未还清
办理前提:
首套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
办理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办理提取时,借款人需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分中心指定的银行授权打印《个人信用报告》;
(2)首次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的,再次办理时不能选择两证的方式办理提取。
2024-04-09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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