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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依据上述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需要户口。
关于核税收税是否需要户口,请您具体咨询市房管部门和税务部门。
具体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您可登录武汉市不动产登记网或关注武汉不动产微信公众号查询;办理地点为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