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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第二条规定: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鉴此,我市结合学前教育实际,明确幼儿园小班新生入园对象为前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幼儿。
目前,我市幼儿园招生工作坚持“人户一致优先、相对就近、适龄免试”的基本原则,依据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以区为主统筹做好辖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在幼儿园招生环节,各幼儿园将发布招生公告,明确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报名时间、录取方式等信息,充分保障家长的知情权。
对于“人户分离”(户籍地址和房产地址不一致)情形的家庭如何为孩子选择幼儿园,建议根据家庭实际情况以及后续义务教育统筹考虑。若需要详细了解某地(某片区、某小区)周边幼儿园分布情况,可以详询所在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教育局(联系电话65608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