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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明确生产用途工业项目分割销售问题的通知》(武政办〔2014〕20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有特定生产用途、在2013年8月23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工业项目,受让人必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或者科技企业,且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符合所在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配套建设的办公、研发用房,其受让人仅限于已购买该类工业项目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已购买该类工业项目孵化器、加速器的科技企业,且需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分割销售。除以上文件外,市级层面并无其他禁止性规定,但具体工业项目的销售仍需以所在区政府具体规定为准,请您谨慎购房。办理不动产证的相关政策请您咨询不动产登记部门。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