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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优化婚姻审查方式 夫妻办证更方便

来源:房掌柜  整理 武汉房掌柜  2020-10-30 06:15:3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月3日印发《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月3日印发《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公告》明确在两种具体情况下,市民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婚姻关系。这两种情况是:通过买房、受赠、还建等方式取得不动产,合同等权属来源文件上的权利人申请办证,权利人如实申报无其他共有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转让、赠与、抵押不动产申请登记。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民目前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材料,同时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场,涉及多段婚姻的,申请人还需对前段婚姻状况予以证明或说明,并要求前妻(夫)到场。对此,群众反映比较强烈,认为属于个人隐私。

  回应群众诉求,让登记更加简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借鉴其他城市做法,研究制订了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方式,精简了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办证更加方便快捷。

  为避免纠纷和交易风险,市民在签订买卖、赠与等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共有权利人;办证时应如实申报夫妻共有情况。

  需注意的是,夫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登记的;未经公证或者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件,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持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登记业务等特殊情形,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公告》解读>>>

  两种情况下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1 通过买房、受赠、还建等方式取得不动产,合同等权属来源文件上的权利人申请办证,权利人如实申报无其他共有人;

  2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转让、赠与、抵押不动产申请登记。

  6种情况仍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1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夫妻婚内“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登记的;

  2 未经公证或者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件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3 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4 基于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

  5 持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相关登记的;

  6 其他因共有状况不明确等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如何最大限度防范纠纷和风险?

  1 夫妻双方所购不动产为共有的,购房时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购房合同,从源头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 夫妻双方所购不动产为共有,但购房合同只由一方签订且并未在购房合同中明确为夫妻共有的,夫妻双方可在登记办证时共同申请登记为共有。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通过夫妻“加名”途径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

  3 夫妻一方想了解家庭不动产情况的,3种途径可查询夫妻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如何最大限度防范纠纷和风险?

  1.通过“武汉不动产登记服务”微信小程序中“授权查询”模块,开展网上自助查询;

  2.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通过各区政务中心自助查询设备查询;

  3.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明材料,到各区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查询窗口查询。

  4 夫妻一方隐瞒共有状况私自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另一方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登记机构询问共有情况时,夫妻一方隐瞒共有情况,进行虚假承诺,擅自对不动产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利益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

  可申请加名、减名且免征契税

  《公告》实施后,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权属来源文件上的权利人是一人,该权利人申请办证,并如实申报无其他共有人,则该不动产登记为该权利人单独所有。

  如果夫妻已经办理了共有不动产登记,要将权利人从双方变更为一人单独所有,或者登记簿记载的仅是夫妻一方的名字,需要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夫妻双方可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武汉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武汉市不动产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申请“网上办”,也可以持身份证、结婚证、不动产权证等申请材料,到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共同申请办理。

  房屋在抵押期间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由夫妻双方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加名、减名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房屋被查封的,须在解除查封后或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加名、减名。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长江日报记者雷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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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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