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前几日,黄奇帆专门撰文建议“取消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他依据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商业银行早已成为提供房贷的主体,住房公积金对购房需求的支撑作用不大;二是取消住房公积金可以为企业和职工直接降低12%的成本。
建议提出后,网上反对声音不少。
一方面,反对者认为黄奇帆的两点理由“根基不牢”——基于公积金统计数据的支撑,可以看出,公积金贷款对购房者的支持作用还是很大的,如果能在具体操作层面进一步改善,其发挥的作用还会更大;“为企业和职工直接降低12%的成本”之说,也有很大漏洞,“12%”的数字明显高估。另一方面,反对者认为,取消住房公积金等于“变相降薪”,在目前形势下,对广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者造成的心理冲击,恐怕会更严重,对“后疫情期”的经济复苏,或许会产生直接、间接的影响。
反对者显然是站在员工的立场上,很现实地考虑这个问题的,这完全可以理解。其实,即使站在企业的角度看,取消住房公积金对改善企业经营状况也作用有限。一方面,“12%”的成本,对许多中小私企而言,原本就是没有现实依据的想象出来的“负担”,取消这个制度所带来的好处,与预期肯定就有差距,对企业的激励作用也要相应打折。另一方面,即使企业对哪怕“5%”的减负真的会产生“虾米皮也是海鲜”的欣快感,但由员工心里不爽带来的负效应,恐怕也会让企业马上就开始挠头。
另外,现行的管理条例,为力有不逮或突然“失力”的企业也预留了“活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除了在“理论”上预留“口子”,供遇到困难的企业从中转圜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或企业与员工“合谋”对公积金“动手脚”的变通做法也不少。因此,取消住房公积金想要达成的某种减负效果,恐怕有点儿一厢情愿。
取消住房公积金,对这部分“变通者”而言,激励效果几乎没有,但对另外一部分人而言,负激励效应恐怕就会很明显,进而会作用于经济。毋庸讳言,住房公积金早就成为相当一部分人“固定收入”的组成部分,贸然砍掉这部分“固定收入”,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机制,对消费者信心、社会消费能力以及“后疫情期”的经济恢复,肯定会产生极为消极的影响。
除此之外,鉴于这个重要的“一金”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废除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员工“变相降薪”的同时,企业也“变相被加税”,在经济下行的过程中,尤其面对突发重大疫情对经济社会的扰动,这种带有“紧缩”味道的做法,显然很难让人理解。在当前形势下,在这样一个极为特殊的时刻,取消住房公积金的建议,多多少少显得有些不合时宜,既非当务之急,也很难达成预想的正面刺激效果,反而可能会产生某种程度的负效应。
从实践经验看,一个实行多年且能正常发挥诸多积极作用的制度,贸然一刀砍掉,显然不是一个稳妥的思路;面对这个“老”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推出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或许会更有益,最终达成的效果可能会更好,比如,公积金对缴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可以进一步加强,使其对经济社会的支撑作用更大。其实,这些年来,各地的一些改革措施,比如提取手续的简化、提取门槛的降低等,确实强化了公积金的吸引力和生命力,对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
至于特殊时期企业的减负问题,其实可使用的政策手段还有许多,完全用不着仓促地打住房公积金的主意,比如,前两天,银保监会就表示,对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地区和行业的小微企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可以再提高一些;因疫情影响出现贷款逾期的,在一定的延缓期限内还款,不计入不良贷款、不影响小微企业信用记录等。
诸如这样的措施,在经济增速减缓的背景下,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帮助会更直接,也更有效,对整体经济的正向激励也更有力。在目前这样一个比较特殊的时刻,推出的政策措施,都要直击要害、马上产生作用,不能拖泥带水、前景不明。在这个原则下,像“取消住房公积金”之类有可能导致比较“复杂”结果的改革举措,显然就要往“政策队伍”的后面排一排。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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