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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打击投机炒房与黑中介 武汉十部门联合整治房地产市场

来源:房掌柜  整理 武汉房掌柜  2018-08-04 12:12:29
[摘要]紧跟全国步伐,武汉掀起新一轮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3日,武汉市政府组织各区政府,和房管局、宣传部、公安局等武汉市直十部门,以及开发商及房产中介机构代表,召开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推进大会 ...

  紧跟全国步伐,武汉掀起新一轮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3日,武汉市政府组织各区政府,和房管局、宣传部、公安局等武汉市直十部门,以及开发商及房产中介机构代表,召开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推进大会,并印发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要求,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是重点打击对象,开发商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也要整治。

  重点打击投机炒房与黑中介

  根据实施方案,武汉市将通过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

  哪些行为属于投机炒房?方案做了明确界定:

  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通过更改认购协议、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而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则更隐蔽,如强制交易、阴阳合同、挪用资金、收取“茶水费”等。

  楚天都市报记者梳理发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认定里,多了一条“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据了解,目前仍有少数开发商在售房时,以“霸王合同条款”捆绑搭售等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家电包”、“装修升级包”等商品或者服务。

  违法违规越来越变异与隐蔽

  武汉市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市房地产市场违规提前认筹、无证销售、不按要求公示、捂盘惜售等问题已大幅减少,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并且呈现出变异式、隐蔽式的特点。

  其中,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

  收取高额认筹金并迟迟不按约定时间退还,如湖北交投海陆景汉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上海府邸等项目。

  变相要求“全款购房”,拒绝、阻扰购房人正常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如武汉东联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联投驿园等项目。

  在公示的房价之外,违规收取“价外价”。

  擅自拆除售前公示全装修样板房。如武汉广电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广电兰亭盛荟等项目。

  隐瞒商品房被抵押等限制信息,擅自对外销售。如武汉鑫太阳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农产品推广中心等项目。

  捆绑搭售等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家电包”、“装修升级包”等商品或者服务。如武汉市海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百胜·中南首府等项目。

  以问题导向突出全程监管

  武汉市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表示,要以问题导向突出监管。

  针对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问题,制定出台加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文件及操作规范,通过销售方案备案公示、销售进度管理、推行实名购房、实行约谈、承诺、巡查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针对价外价问题,督促指导开发企业在项目销售现场公示规范开展经营不收取价外价承诺,加强内部管理,依法依规经营,加大对未明码标价、在标价和公示收费之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针对茶水费问题,向购房人广泛宣传自觉抵制茶水费行为,对于涉嫌诈骗犯罪的,及时移交线索。同时,指导房地产开发、经纪等行业协会完善自律公约,协助监管部门加强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注重信用管理与其他行政管理手段联动,形成有效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附:整治重点

  (一)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认购协议、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6.其他投机炒房行为。

  (二)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代理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人房价款以外的费用炒卖房号。

  7.以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

  8.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9.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未按要求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事中事后监管备案信息。

  10.非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11.其他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变相实行价外加价。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为毛坯房的,擅自以全装修商品房的方式销售。

  3.一房多卖,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或者擅自销售已抵押或已查封的商品房,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7.要求购房人支付房价款以外的费用获得购房资格。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准售房源以抵债等形式交由施工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销售。

  8.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9.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含全装修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10.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建设销售审批证件、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资金监管账号;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委托书、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6.其他虚假房地产广告行为。楚天都市报讯(记者朱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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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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