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去世,妈妈服刑,江岸区的智障女孩王茵茵(化名)本来就不幸,其叔婶借供养之机,侵占其3.1万元生活费支付购房首付,拒不归还。7月2日,来自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消息说,在公益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其叔婶归还生活费。
23岁的王茵茵是一位智力一级残疾姑娘,其父母于1995年协议离婚,约定由父亲抚养。2007年,母亲因刑事犯罪被判刑15年。2012年父亲去世后,王茵茵的奶奶被确定为她的监护人,但实际上由其姑妈王某某照顾其生活。
王茵茵每月有820元最低生活保障金,账户里还有其父亲去世时的丧葬费和抚恤金。2014年,王茵茵的叔婶强行将王茵茵从姑妈家带走,并控制了她的存折。
2015年9月,王茵茵的母亲出狱,便将她从叔婶家接回共同生活,并要求其叔婶交还存折,但婶婶喻某仅交出2万元。次日,王母在银行查询账户发现,曾2次共被人取走5.1万元,遂要求返还3.1万元。
叔婶承认该款是由他们取出,并用于支付购房款首付,但叔婶夫妇认为他们抚养了王茵茵一年多,取走的钱是他们应得的。
“女儿在叔婶家吃得也不好,怎么可能花费了3万多元?”王茵茵母亲找到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依法追回被叔婶侵占的低保金和抚恤金。该中心指派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曹红玲律师免费援助。
曹律师通过其他亲属、社区和司法所与叔婶侧面沟通,但是两个月过去了,叔婶丝毫不肯让步。
2017年1月,母女俩在曹律师的帮助下,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本着不伤感情、妥善化解家庭矛盾的出发点,试图在庭审之前组织一次调解。法官带着母女俩及代理律师登门,到叔婶住所进行调解,他们坚持认为,自行取走的3.1万元钱,是他们照顾王茵茵一年应得的报酬。
1月14日该案开庭,王茵茵的婶婶坚持认为,这3.1万元都用在了王某身上。
曹律师答辩称,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叔婶应当返还王茵茵的合法财产。
2017年3月,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茵茵的叔婶夫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王某3.1万元,双方均未上诉。但判决生效后,叔婶拒不执行,王母代理王茵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茵茵的叔婶同意每月支付1000元,31个月归还完。
7月2日,王茵茵的妈妈感慨不已,是法律为可怜的女儿讨回了公道。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卢成汉 通讯员贺玲 实习生牟鲁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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