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买卖交易最怕什么?
当房奴?遇黑中介?卖家变卦?
怕是来什么怕什么吧!
仅其中一个都能惹得一身腥
符先生就是个中例子
案情回顾
房屋卖方多次变更交易方式
2017年6月19日,毛先生将位于厚街镇的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总价111.88万元转让给符先生。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当天,符先生支付了毛先生第一期转让款5万元。随后,符先生根据合同约定,向银行申请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49万元。2017年7月19日,银行出具了关于同意符先生按揭贷款的批复。同年8月11日,双方到银行核实贷款审核情况。当天,符先生扣除按揭贷款的49万后,将剩余的57.88万元提前支付给毛先生。
此后,符先生及案涉交易的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毛先生,要求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毛先生要求符先生提供银行同贷批复原件交其持有,并要求加盖银行公章、相关负责人签名、办理第三方公证手续。符先生明确告知毛先生银行回复无法盖章后,毛先生以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为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称符先生的贷款是个骗局,要求符先生支付完全部房款后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反复交涉无果后,符先生作出让步,同意选择全部现金交易,并要求毛先生指定银行以便对转让款余额49万元进行资金托管,在保证交易安全后,由托管银行将余额清付给毛先生。但毛先生拒绝了,并暗示符先生不接受他的要求可解除合同。在同年10月8日,符先生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毛先生退还62.88万元及按合同约定赔偿房款20%的违约金20多万元,并解除合同。同年11月23日,法院对本案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毛先生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符先生向其赔偿违约金。同年12月13日,在法庭上,毛先生突然变更反诉诉请:不同意解除案涉合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撤回反诉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买卖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卖家已构成违约
符先生称,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交易环节及违约责任。买房子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不可能的,房屋交易存在一定时间差。若付清全款,万一中间过户出了问题,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了。符先生认为对方耍赖。
毛先生辩称,房子本来想让儿子跟儿媳妇一起过去住,但被拒绝了。一气之下就把房子给卖了,卖的时候并没有了解现时的房价。交易过程中,由于银行不能提供申请下来的相关证明,他认为其中有蹊跷,怀疑银行“同贷”造假,他的要求只是为了避免受骗,保障交易安全。
2017年12月16日,法院对本案进行第三次开庭审理。
法庭上,毛先生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在法官面前,双方的利益都能保证安全,故同意重新交易,办理过户后,再付款。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诚信履行。据法院调查,符先生提供的银行“同贷”批复真实。毛先生以未取得银行同贷批复为由拒绝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进行交易,已构成违约。后在符先生积极与其协商情况下,多次反悔,借称“维护自身交易安全”而反复违约,毫无履行合同的诚意,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2018年1月9日,毛先生通过转账的方式将60多万元退回,并支付22万余元违约金给符先生。
至此,事件暂告一段落
遇到这样的卖家真糟心
却也无可奈何
买卖需谨慎,识人同样重要
各自履行自身义务才能降低双方风险
你觉得呢?
(房掌柜整理自东莞时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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