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月11日在其官网发布《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的具体构成作出了详细说明,由成本加利润加税金构成。限价商品住房的平均利润率为6%~8%。长沙发改委网站列明该办法有效期为两年,生效日期为2017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
办法明确,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按合理标准建设、政府限制销售价格的商品住房,不含住保部门建设和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办法对限价商品房的成本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楼面地价、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及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等。
办法表明,限价商品住房基准价格的制定原则是: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兼顾国家、企业、消费者三方面利益。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限价商品住房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凡违反国家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的,由长沙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以下为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发改委《关于长沙市限价商品房作价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湘发改函〔2017〕350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38 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按合理标准建设、政府限制销售价格的商品住房,不含住保部门建设和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基准价格,市住建、国土等部门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做好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限价商品住房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凡违反国家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第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基准价格的制定原则是: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兼顾国家、企业、消费者三方面利益。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基准价格的计算
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由成本加利润加税金构成。
价格的具体构成:
一、成本构成
(一)楼面地价:指经国土部门认定的开发经营单位取得土地时的土地成本。
(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的勘察、测绘、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费用。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一般包括住宅土建(含基础)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材料价格参照《长沙建设造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小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及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直接为限价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消防、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费用,以及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五)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组织开发经营活动所必需发生的费用,以本款前四项之和为基数的5%计算。
(六)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限价商品住房而发生的费用,以本款前四项之和为基数的 2%计算。
(七)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汇兑损益及手续费。利息支出的计算基数不超过本款前四项之和的 50%。利息按人民银行当期法定利率计算,计息时间为合同工期加 24 个月。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本款所列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定设计方案实际发生的项目执行。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二、利润
指限价商品住房开发经营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利润。利润的提取以本条第一款成本构成中的 1-4 项之和为基数。限价商品住房的平均利润率为 6-8%。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下列费用不得计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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