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悉,我省出台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在四个方面的扶贫政策。《实施意见》规定,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给予资助。对贫困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且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5%。《实施意见》还规定,对于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先行支付;对于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本人将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仍可享受与参保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2024-03-03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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