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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规定第二十四条:“(一)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60%;第十九条“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使用乙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后住院和报备核准住院符合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