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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和方式由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该条规定已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第十二条中予以明确。您可以和开发建设单位在合同中补充约定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时间和方式,按照合同约定交存维修资金。如无合同约定,您可以拒绝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预售时代收维修资金,应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自行交存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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